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的,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三十天的期限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因此,离婚冷静期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的,而非某位专家个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