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因受到胁迫而结婚,那么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旨在保护那些在非自愿情况下结婚的人的权益。
胁迫的定义
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例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迫使其结婚,这就构成了胁迫。只要这种胁迫使得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就符合了撤销婚姻的条件。
撤销婚姻的请求时限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期限是法定的除斥期间,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即消灭。因此,如果受胁迫方想要撤销婚姻,必须在这个期限内提出请求。
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一旦婚姻被撤销,那么该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视为从未存在过。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在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可能需要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或诉讼。
综上所述,受胁迫结婚是可撤销的,而不是无效的。受胁迫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