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练功钞进行还款、支付等行为会构成诈骗罪。
为什么不是持有、使用假币罪?因为练功钞和真钞有明显的区分方法,其不会对公众产生错用假币的诱导,也不足以在市场上流通影响真钞的性质,因此属于诈骗罪。
举个例子:
江西,一女子收到7年前朋友欠的2万元,回家一看却气到崩溃。女子同事称:当时她收到钱没有仔细看,就放在袋子里了。回家后发现2万元里只有400元是真的,其他都是练功钞。随后联系对方,对方竟说当时为什么不看清,还说是她自己掉包了。挂完电话就将联系方式都删除,找不到人了。以前还是最好的朋友,就当花钱买教训了。
女子朋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
诈骗行为,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钱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女子朋友欠女子2万元,其给了女子2万元练功钞,目的是为了使女子免除对朋友的2万元债权。女子在接到练功钞时,已经陷入认识误区免除了朋友的债务,损失了2万元的财产性权益,完全符合诈骗罪Q的构成要件。不过本案不同的地方在于,女子事后及时发现了受骗事实,也和朋友取得了联系,因此女子的债权实际上并未消失,那么该朋友到底属于诈骗既遂还是诈骗未遂?
诈骗既遂和未遂的区别在于:
1.结果不同,区别在于受害人是否已经丧失了对财产的占有。
2.定义不同,犯罪实行后,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犯罪分子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得逞的属于既遂。
本案中,女子当时已经放弃了对朋友的债权,朋友的诈骗行为已经得逞,虽然女子事后发现被骗,并且表示自己没有放弃债权,但当时朋友的行为已经得逞,因此应当属于既遂。这点也比较容易理解,假如女子拿到朋友的还款后放到家里,一年后才发现,那么其依然可以要求朋友还款,但是不能说没发现的一年时间属于既遂,发现后属于未遂,也不能说这一年都属于未遂,一个罪行不能同时处于既遂和未遂的叠加态,不是薛定谔的猫,所以认定为既遂属于合理的。换个角度理解,女子的钱财可以理解为当时钱被骗走了,事后又追回来了,那么既遂的状态不会变。因此,女子朋友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金额在一万到三万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在3-10年。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