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12(下称“《个信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即个人信息=已识别个人信息+可识别个人信息-匿名化信息。
其中“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与“去标识化”相对,后者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