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辅警改革新六大政策如下:
      一、身份稳定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之后就要求辅警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分为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除此之外,还明确了要求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文职辅警:属于非执法岗位,参照考公务员的方式招聘,工资待遇参照事业编发放。工作职责是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警务等工作。
      勤务辅警:属于辅助执法岗位。主要工作是协助正式编内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或勤务活动。需要经常出外勤,也就是日常中我们比较常见的辅警工作者。
      二、社会地位提高
      随着辅警改革的进行,除了在招聘时会分类招聘,在辅警录用问题上也做出了正规要求。之前公安局录用辅警基本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目前越来越多的地区都选择由公安机关与辅警直接签署合同。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大大地提高辅警的稳定性,也将提高辅警的社会地位。
      和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发布新的《辅警管理办法》,通过辅警岗位走向正规化,明确职位晋升空间及制度提高。让辅警可以直接在单位工作直至退休。
      三、涨工资
      虽然各地区的辅警工资待遇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但各地区的相关部门都相继建立了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薪酬制度,让薪酬制度更加规范。
      大部分地区明确指出辅警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
      给所有辅警上五险一金,如果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改革后新增加考核奖和层级工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对考核奖和层级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只要你个人能力越强、城市发展越好、入职时间越长,工资薪酬也会越高。
      四、福利待遇提高
      辅警的薪酬待遇不再只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完善辅警薪酬结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以依法依规落实辅警社会、休息休假、工伤患病等各项待遇。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健康档案。
      五、晋升空间
      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管理规定,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职责分工更加精细,层级晋升或者降低与薪酬待遇挂钩。完善培训制度,建立辅警人员培训制度,对辅警人员进行岗前及晋升等分级分类培训。
      六、完善表彰奖励机制
      各地辅警改革中通过表彰奖励辅警的职业荣誉感,完善表彰奖励机制。
      比如建立并形成四个等级嘉奖、授予称号、通报表扬及评优评先等多种形式的褒奖体系。把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预算,纳入本级财政全额,规范设置不同等级奖励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获得二级嘉奖以上奖励的辅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层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