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风险。
如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患者左腿骨折,在右腿上行固定术;应当1小时实施的医疗行为,提前或延迟实施;应当做的必备检查疏于检查等等,这种风险的直接后果可能是漏诊、误诊或直接导致死亡,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即属此类。
2、技术风险。
由于技术掌握不够或不全面,出现诊疗损害,这种风险难于防范。由于各级医疗机构人员配备,医疗器材配置的差异,对疾病的诊疗常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而出现差错,难以避免地产生医疗风险。
3、设施风险。
由于医疗设施不到位,导致医疗损害,如地面防滑措施不力,致病员摔伤;电器设备存在质量瑕疵损害病员或其他人员的身体、供电设施出差错导致手术耽搁等等。
4、医疗意外。
非医患双方的原因而产生的不可防范的意外事件,包括疾病的并发症。
医疗风险发生后,患方付出是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而医方一方面在名誉上受到损失,另一方面的财力上受到损失,同时还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甚至患方不理智的伤害。
产生医疗风险的原因
1、患者期待值高,医疗常识少。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期望值过高。医疗纠纷的增多给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声誉、经济效益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2、医生专业知识高、法律常识少。
医学工作者专攻于医学,不懂法学问题现象十分普遍。过去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依赖于行政干预,虽然这方法现在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但是,当我们进入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之后,这是远远不够的。保护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与医院的救死扶伤宗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个个具体的个案中,如何更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利益和更大限度地维护医学研究之间常出现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我们认真细致的研究医疗法律。
3、执业医生趋利心强,责任心弱。
现有的医疗体制,使得绝大多数执业医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收入,在执业活动中,为一已之利,过度检查,不当用药,让患者遭受经营损失;还有的执业医生私自执业,如下班后到院外从医,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有的在工作中心不在焉,将医疗器械留置于患者体内或错误用药等等,让患者对医疗行为产生不信任感,从而质疑整个医疗活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