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灯信号
绿灯信号是准许通行信号。按《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绿灯亮
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
人通行。
2、红灯信号
红灯信号是绝对禁止通行信号。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红灯信号是带有强制意义的禁行信号,遇此信号时,被禁行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被禁行的行人须在人行道边等候放行;机动车等候放行时,不准熄火,不准开车门,各种车辆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自行车左转弯不准推车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绕行。
3、黄灯信号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黄灯信号的含义介于绿灯信号和红灯信号之间,既有不准通行的一面,又有准许通行的一面。黄灯亮时,警告驾驶人和行人通行时间已经结束,马上就要转换为红灯,应将车停在停止线后面,行人也不要进入人行横道。但车辆如因距离过近不便停车而越过停止线时,可以继续通行。已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要视来车情况,或尽快通过,或原地不动,或退回原处。
4、闪光警告信号灯
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这种灯没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有的悬于路口上空,有的在交通信号灯夜间停止使用后仅用其中的黄灯加上闪光,以提醒车辆、行人
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要谨慎行驶,认真观望,安全通过。在闪光警告信
号灯闪烁的路口,车辆、行人通行时,即要遵守确保安全的原则,同时还
应遵守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路口的通行规定。
5、方向指示信号灯
方向信号灯是指挥机动车行驶方向的专用指示信号灯,通过不同的箭头指向,表示机动车直行、左转或者右转。它由红色、黄色、绿色箭头图案组成。
一、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准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六)模糊责任。
二、交通事故现场怎么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3、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