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立案庭咨询电话:01085268511
立案庭职能如下:
1、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对刑事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5、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6、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和发出裁定;
7、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8、受理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其执行的立案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