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等人。近代分权学说产生于洛克。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汉密尔顿、杰弗逊等人则发展了分权学说,并首先把分权学说应用于政治实践。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也包含有权利制约思想。主要包括:①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权力制约的意义。②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③明确提出监督思想。
(2)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分权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的具体运用,有三种基本形式:①美国式。即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三权既互相分立又互相制约。这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②英国式。其特点是立法权胜过行政权,在三权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建立以议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英国、德国采用这种制度。③法国式。这种制度,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又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它增大了总统的权力,减小了议会的权力。法国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
(3)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明确体现的监督原则。一般包含两个方面:①体现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当然,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