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动产所有权需要登记才取得的,而动产一般不用经过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而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