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如上级对下级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等。
了解责任自负的原则后我们再来了解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在我国,违法者的民,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律责任认定,归结权属
于公安、工商、税务、环保、质检、物价、卫生监督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违宪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定”和“归结”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责仟,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