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0378元,增长2.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比上年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5204元,增长5.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56,比上年缩小0.08。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48],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7869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6443元,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249元,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1172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0294元。全国农民工人均月收入4072元,比上年增长2.8%。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