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不可以用于支付学生受伤赔偿。
义务教育经费是专门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实施和发展的资金,其主要用途包括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备采购、教职工工资发放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等。学生受伤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应当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生受伤赔偿应当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而不是由义务教育经费支付。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且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使用义务教育经费来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