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教师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对于教师而言,其人格权具体包括:
生命权,即教师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指教师享有的以维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这是教师享有的以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
姓名权,教师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教师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名誉权和荣誉权,教师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同时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享有保持和自主决定的权利。
隐私权,教师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权利。
其次,除了人格权,人身权还包括身份权。对于教师而言,身份权主要涉及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这些权利与教师的个人身份和家庭关系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教师的人身权利不仅包括上述列举的人格权,还包括与其身份相关的身份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教师完整的人身权利体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