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的,则不被视为事实婚姻,除非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二、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这包括:双方均无配偶,即处在未婚、离婚、丧偶等状态;双方不能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不存在胁迫或欺骗等情形。
三、公开性与持续性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这种关系必须是公开的,被周围的群众所公认。同时,这种关系也必须是持续的,而非短暂的或偶尔的。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考虑了时间因素、实质要件以及公开性与持续性。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男女双方关系,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