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
一、婚姻关系的本质
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本质属性在于人身性。这种人身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人格和身份而建立的。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身份关系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或替代。
婚姻关系涉及到双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例如,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这些权利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共同享有的,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这些权利。
二、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系
虽然婚姻关系中也涉及到财产问题,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等,但财产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存在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其归属和使用受到法律的调整。但这种财产关系的存在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尊重双方的意愿和权利。这些原则体现了婚姻关系中人身关系的平等性和自主性。
三、法律依据
虽然上述法律依据中主要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但并未否定婚姻关系的人身性本质。相反,这些规定是建立在承认和保护婚姻关系人身性的基础之上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是对婚姻关系人身性的一种体现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