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这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方便追溯食品来源和责任。因此,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有严格的规定,即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对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保存期限则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