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合法行为的一种。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4)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