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如涉及问题众多、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存在其他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工作,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议决定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且只能延长一次,以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同时,延长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确定的延长期限。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延长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提出质疑,但一般来说,经过正当程序批准的延长决定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