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为止,国家层面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槟榔产品予以规定;地方层面,除极个别地方(如厦门市)外,各地也没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此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便是行政规章,其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时,也“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由行政监管机关通过内部通知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禁止槟榔产品的销售,对行政监管机关而言,更是一种法律上无法承受之重。一定程度上,正是这种缺少专门立法的现状导致了行政监管机关实施监管时欲拒还迎、投鼠忌器,无法对槟榔产品进行有力的规范和限制,更不要说全面禁止。
法律依据
《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
槟榔作为药品在医疗、药店等单位经销和患者食用的除外。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食用槟榔的,由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有关单位应给予保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颁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