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贩卖槽头肉,该卖槽头肉是违法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236—198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要求,对屠宰后的猪必须进行“整修、复检”:按顺序整修(猪)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病变腺体,完成这些操作规程后,专业人士再对猪肉检验,合格才加盖章印。“槽头肉”是猪头和躯干连接部位的颈脖肉,含有较多淋巴,所以国家标准中规定屠宰时要割除“槽头”。槽头肉能不吃最好别吃,它不同于其他部位,这里猪气管、血管比较多,适合注射药物,久而久之,化学成分也都堆积在这里,而且还是淋巴结(腺)的聚集处,猪进食的病菌以及脏东西,都会在这里进行过滤,有许多的小球球的肉槽头肉是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因此卖槽头肉是违法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