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有权力拒绝抑郁症的学生。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意味着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教育,无论他们是否患有抑郁症。学校不能因学生患有抑郁症而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即使学生患有抑郁症,学校也没有权力拒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面对抑郁症学生,学校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帮助他们,如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创造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以及与家长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学生的心理健康,也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支持的学习环境。
综上所述,学校没有权力拒绝抑郁症的学生,而应该采取措施来支持和帮助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