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堵门是违法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聚众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区大门作为连接小区内道路和小区外道路的连接点,属于现代城市车辆和行人出行的重要交通环节,已不容置疑,理应绝对禁止停车。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小区大门是小区车辆和行人的必经之路,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毫无疑问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属于恶意违法停车行为。据此,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出堵门车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当场予以处罚,并立即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