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对于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这些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按照法律要求,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如果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那么保存期限则不得少于二年。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以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