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信访人以进京违法上访为要挟,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并要求给付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等,以达到自己过高要求的;以上访为名谋取私利;组织、串联群众聚集上访,制造影响的,均属非正常上访。对上述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