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兄弟姐妹之间并没有普遍的照顾责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了一种特定情况下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素:
一、兄、姐的负担能力
兄、姐必须具备负担弟、妹的经济能力。这是扶养义务产生的前提条件,如果兄、姐自身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扶养责任,那么法律不会强制其履行扶养义务。
二、父母的情况
父母必须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这是扶养义务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只有在父母无法履行这些义务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由兄、姐来承担扶养责任。
三、弟、妹的未成年状态
被扶养的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一旦弟、妹成年,他们就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兄、姐的扶养义务也随之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扶养义务是双向的。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在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同样有扶养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老大普遍要照顾弟妹的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需要承担扶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