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伤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同时涉及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两项明确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具体来说:
健康权强调的是自然人身心健康不受侵害,包括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的正常运作。如果打伤导致了受害人身体机能或外部组织的伤害,那么就是对健康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身体权则强调的是身体完整性和行动自由不受侵犯。如果打伤导致了受害人身体完整性受到破坏,那么就是对身体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侵害身体权并不一定等同于侵害健康权,反之亦然。在某些情况下,打伤可能只导致身体完整性受损,但并未影响健康权;在另一些情况下,打伤可能主要影响健康权,但对身体完整性没有直接破坏。
总结来说,被打伤往往同时构成对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害,但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伤害情况来判断主要是哪一项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实际法律操作中,通常会将健康权和身体权结合起来考虑,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