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般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认定标准如下:1、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达到犯罪程度;2、支付结算金额必须与已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有关联,一一对应。比如说,信用卡的银行流水为80万,但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只有15万,也就是说,支付结算金额只有15万,达不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因此,不构成帮信罪。(二)特殊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认定标准如下:1、不要求上游犯罪达到查证属实的程度;2、只要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即使无法与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一一对应,或者相对应的金额达不到二十万,也达到入罪标准。比如,信用卡的银行流水为120万元,但能与上游犯罪相对应的查证属实的金额只有15万元,这种情况下,适用特殊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为120万元,构成帮信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