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营业收入又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而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比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营业收入餐饮收入等。因为主营业务收入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它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其他业务收入则是指除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废旧物资销售、下脚料销售、提供劳务性作业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等方面的收入,相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法律客观: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 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人所得税法 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