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这种错误主要涉及对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的不正确理解。它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这种错误主要涉及对事实情况的误判或误解。事实认识错误可以进一步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并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这包括对象错误(如误将甲当作乙进行侵害)、打击错误(如瞄准甲却误中乙)以及因果关系错误(如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预期的结果)等。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也就是说,尽管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但仍需根据其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判定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对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客观事实的误解,而后者则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的误解。这两种错误类型在刑事责任的判定中具有不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