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家网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一、国家网信部门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统筹协调的作用。这意味着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些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个人信息在地方层面得到妥善保护。
三、国家网信部门的其他职责
除了上述统筹协调的职责外,国家网信部门还负责推进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和标准,针对新技术和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支持电子身份认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以及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网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以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