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顺、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