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