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界定办法如下:
1.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
(1)常住人口是国际上进行人口统计、发布人口数据时通用的总人口指标口径, 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在我国,常住人口是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人口:一是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二是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三是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2)流动人口一般是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流动人口数据,其统计口径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其中,人户分离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也就是常住人口中的第二种类型人口。
2.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关系:
流动人口界定的人群包含在常住人口的第二种类型人口中,可以说流动人口是常住人口的一部分。按流动方向划分,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通常是指来到本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本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一个地区的常住人口包括流入人口,不包括流出人口。
3.主要作用:由于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相对于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更能真实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状况。当前,我国各级政府主要依据常住人口来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入学率、平均受教育年限等指标都是基于常住人口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