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在30天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此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即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未在此期限内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在30天内双方需共同申请离婚证,否则将视为撤回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