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管理最高管理机构:国家卫生部;省级机构:省卫生厅;市级机构:市卫生局;县级机构:县卫生局。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