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晚点一个多小时没有赔偿。现行铁路法、铁路运输条例等对货运晚点有赔偿规定,确实没有对客运晚点作出要求。高铁、动车组行业标准在铁路法中的无法可依,使我国高铁在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欠缺了社会力量的监督与约束。这也使得铁路企业在行使相关社会职能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全程盯控。
京沪高铁运行五年来的新闻资料,晚点赔偿的诉求均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乘客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都被驳回,理由是“于法无据”。赔偿机制空白已经成为高铁运营中常见的投诉问题。
专家建议:高铁和普通列车不同,而和飞机具有很多共性,如速度快、价格高、安全性强等,乘客对两者的准点要求较高。所以要将高铁纳入法治化运营轨道,有必要把晚点赔偿机制提上议程,可以参考航空法相关原则,厘清铁路部门责任。
专家们均表示,在铁路法修改中,应及时修改、更新“超时服役”的法律条款,对于百姓关注的晚点赔偿、乘车安全保障等问题应给予重视和积极回应。建议将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同时参考航空晚点赔偿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以此督促铁路部门主动履行契约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