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宣判时间的不同。当庭宣判一般都是法官在庭审前或者庭审过程中对于案件结果已经有了基本的结论了,庭审完毕之后进一步予以确定,因此当即即可宣判。而定期宣判是法官可能还需要再研究一下案件具体案情或者个别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时间撰写裁判文书,所以告诉双方当事人一个确定的时间,到那天宣判。刑事案件的宣判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开庭当日当庭宣判,一种是定期宣判,是合议庭评议案件得出结果后,定期宣判。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都是公开宣判
宣判即宣示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并予以宣告的制度。我国宣判制度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顾名思义就是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无需再耗时等待判决结果,当场就能知道案件裁判的情况;定期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
一般来说,应当鼓励当庭宣判。因为当庭宣判一来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为了宣判又要跑一趟;二来防止权力寻租,当庭宣判就减少了法官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减少了当事人利用宣判前的时间去与法官进行见面和沟通,亦或是通过一些不恰当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但是刑事诉讼中,法官似乎更喜欢选择定期宣判,因为相较于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好处更显而易见:
1、 刑事案件人命关天,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宣判结果关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多方的切身利益,实行当庭宣判不易引发不良后果,而定期宣判等于给予各方一定的缓冲时间,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2、对于轻刑事案件,法官倾向达成刑事和解,当庭宣判就等于堵住了和解这条路。
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难以作出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不宜当庭宣判,也无法当庭宣判。
4、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诉讼判决书必须在宣判后的5日送达。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尤其是有些案件,主审法官撰写后还要经过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批,
5天的时间根本不够,所以只能择期宣判。
由于目前法院基本是案多人少,每个法官手头都有一大堆的案子,除了该案件承办人外,一般来说合议庭中其他成员是不会提前接触案件,卷宗更是看都没看过。也就是说,除了承办人外,合议庭其他成员完全是依靠庭审的那两三个小时来完成前述工作的。整个合议庭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构造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并形成合议意见至判决,容易出错。
因此,除了某些简单案件,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当庭判决的,往往是合议庭已经有了预设立场的案件,除此之外,择期宣判才是常态。
刑事案件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当庭宣判。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定期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的诉讼活动。
定期宣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
在宣告判决之前,应贴出公告。
宣告判决,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经合议庭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不改变原评议时所做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庭宣判时;
不论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全部出席,均由审判员开庭宣判。
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定期宣判之日即为判决书送达之日。
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当庭宣告判决后,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判是经过审理后,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