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没有外交权和外事权。
外交权是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和外交代表机关拥有的外交职权的总称,外事权通常指中央政府依法保护本国公民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参与国际事务、发展对外友好关系的职权。这两种权力一般由中央政府行使,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问题和##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中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根据1984和1990年中英、中葡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在中国恢复对##和##行使主权的同时,分别设立了##和##两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与##的繁荣和稳定。
然而,尽管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但它们并不拥有外交权和外事权。这些权力仍然保留在中央政府手中,以确保国家的统一和外交政策的一致性。
总的来说,特别行政区虽然享有高度自治,但在外交和外事方面,其权力是受限的,不能行使外交权和外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