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出生日期为1971年10月21日 19时
      劳动者入职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
      劳动者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0月20日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表述:“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
      精彩案情参考: (2022)辽02民终7804号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合法终止?
三、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观点:退休年龄以生日当天为准,用人单位操之过急,属于违法终止!
      劳动者系1971年10月21日出生,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尚未满50周岁,因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二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结果我同意,但对满退休年龄我有不一样的看法
      劳动者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应认定劳动者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劳动者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显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用人单位关于职工退休时结束工作的具体时间及退休当月工资如何发放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亦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和约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该日的工资,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分析与建议
      虽然一二审法院对于“满50周岁”的天数认定不一致,但都无法使得用人单位的提前终止行为合法化。保守起见,建议用人单位最晚也要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可提前行使终止的权利,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劳动者服务这么多天了,不差这一天啊,用人单位的做法未免操作过急了,可能跟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严格”,加上HR工作效率“高”有关。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地区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赋予用人单位终止权的同时,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这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操之过急额外获得了一笔意外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