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恶意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公告全体业主,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敦促业主委员会委员缴纳;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房管部门汇报请求处理。业主委员会集体带头拒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提前三个月告知有关部门,主动撤离小区。

对于由于服务瑕疵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拒交物业费,应该主动改进服务,用实际行动赢得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谅解。

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存有私心,有意更换自己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的,但是广大业主支持原有物业的,应该由业主决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果经过三个月的努力无法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提前改选,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应该主动撤离小区。在任何情况下撤离小区应该提前3个月告知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