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且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如设立医技科室,则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场地和设施要求
有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房屋场地;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
三、资质要求
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申请开诊所。同时,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诊所的合法运营。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