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查询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的保密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需符合相关条件,如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等。
综上所述,律师在查询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需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