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之一。参看《劳动合同法》原文: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企业这样做只是为了异地难招人而不得不出此下策为目的,而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原因,我觉得还有情可原。但是,企业如果不是因为招不到人,而是总认为员工都不懂劳动法,不懂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重视这些事情。因此,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和调整员工的工作。单位真这样想也是太一厢情愿了和高看自己了,太小看员工和不把员工当回事了。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有部分员工不懂劳动法,但也并不能表示他们对错不分吧。不合理的东西他们也会有疑问?有疑问就会去找那些懂法的专业人士问个明白啥。单就这个问题来说,本来家就在本市,现在单位要强制叫自己去外地工作,这样一个十分简单的异常情况,员工难道分别不出来单位安排有问题?不可能没有异议。当然不能排除一些胆小怕事和逆来顺受的老实憨厚型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得先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而不是所谓的单方要求或直接发文安排员工要怎么做。这种做法显然与劳动合同法是相违背的。参看《劳动合同法》原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当然,企业要想让员工愿意去异地工作,那么企业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想事情,要兼顾考虑员工的角度。作为员工考虑的主要问题不是待遇问题,而是离开本地离开家乡,离开亲人的事情。况且大多数员工要照顾老人和小孩。单位突然要叫他们去外面工作。他们必然会不愿意。
      因此,单位要想让员工自愿地服从安排去外地工作,那么多做动员宣传相关利好政策等工作;要与员工进行多次沟通,说出企业的实际困难,同时制定出一套让员工愿意去的优厚薪资福利待遇政策。
      比如说,提高同级别同岗位异地工资水平,增加福利种类和提升福利标准等。比如说,外派员工有优先晋级的优势,评选先进有优先权,年终绩效奖有优势。每月有固定的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往返交通费用全额报销,薪资福利照正常情况发放等。
      所以,企业要做一些与员工本身意愿不太相合的事情,只能通过沟通和协商,推出吸引人的政策,因势利导,才能取得民心。绝不能只为企业着想,采用单方面的要求或强制措施,那样只会败坏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来说,只能适得其反,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