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许可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主要有:1、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医疗器械许可证》;2、从事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印刷许可证》;3、从事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4、从事酒类零售、批发(区酒类专卖局)《酒类许可证》;5、医疗机构设立(区卫生局);6、从事食品流通(区卫生局)《食品流通许可证》;7、从事烟零售、批发(烟草专卖局);8、从事餐饮(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处)《餐饮许可证》;9、从事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10、从事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