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擅自对顾客“反向抹零”行为系违法行为。
1、“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经营者“反向抹零”却没有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反向抹零”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七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反向抹零”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应存在侥幸心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反向抹零,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当然,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只有消费者明确同意商家“反向抹零”行为,商家才不违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向债务人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时,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明确同意商家“反向抹零”行为,那商家的行为便不违法。
实守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保障市场经济体系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价格诚信作为诚信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古往今来的商家与商品买卖中,坚持公平交易、诚实待客等行为准则一直备受人们的推宠,也因此诞生了晋商、徽商、浙商等历史上的商业神话。
然而,现如今商家瞒着消费者“反向抹零”的行为着实令人嘘唏,
既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可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望广大经营者莫要因小失大,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