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防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主要指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执法活动。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旨在使工业企业和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院以及放射性工作场所达到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对公共卫生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损害或伤害的潜在隐患或风险。它是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许可的前提条件, 即对预防性卫生监督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不能给予卫生许可。从这点理解,可以将卫生许可前的卫生监督看成为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具备或符合卫生许可的条件。
      2.经常性卫生监督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监督的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谨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卫生监督的活动。主要内容有:1取得法定资格的情况,如许可证、健康证、执业证书等,2自身管理的情况,如卫生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3环境及卫生情况,4卫生设施的配置、使用及维护情况,5原料的质量及贮存情况,6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7产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情况,8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9纠正或查处违法行为.10其他卫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