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对于主动揭示垄断行为、提供关键证据并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宽恕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鼓励涉嫌垄断的经营者主动揭露垄断行为,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关键证据,从而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宽恕制度,可以分化瓦解垄断协议,使得部分参与者主动揭露垄断行为,进而帮助执法机构更全面地了解和打击垄断行为。
具体来说,宽恕制度的实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示垄断行为,这是获得宽恕的前提。
经营者必须提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应当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的,并且能够帮助执法机构确认垄断行为的存在。
经营者需要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包括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等。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种宽恕并非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经营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总的来说,宽恕制度是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