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
      2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的,不得作为证据;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依照法律,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