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户作为低保户遇到困难,而民政局未能提供有效帮助时,可以考虑向以下部门寻求进一步援助: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确保低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如果民政局未能解决问题,低保户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这些机构也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低保户可以向所在街道或镇的办事处提出困难,并请求协助解决问题。
居民委员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低保户可以向所在居民委员会咨询并请求帮助。
上级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果当地民政部门未能有效解决问题,低保户还可以向上级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反映情况,请求协助解决困难。
综上所述,当低保户遇到困难而民政局未能提供帮助时,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寻求进一步援助,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以及上级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这些部门有责任确保低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